2016年刑法公布修正條文,針對「犯罪所得」明訂為「違法行為所得」、「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孳息」,但因為「農業金融法」現行條文也有「犯罪所得」文字,為了區別兩部法律在名詞上的差異,因此立法院今天(30日)三讀通過「農業金融法部分條文」修正,將原條文的犯罪所得,修正為「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」,以避免混淆。

修法關係文書指出,農業金融法的修正是為了明確定義「犯罪所得」,避免與刑法中的「沒收」犯罪所得產生混淆,進一步造成司法對犯罪認定產生疑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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